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二支路8号俊豪名居大厦16-6
邮编:400020
电话:023-89181055 023-89181077
传真:86-23-67959465
网址:www.sbdlawyer.com
Emial:sbdlawyer@126.com
文件名称: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
行业分类: | R: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生效日期: | 2008-07-01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6354 |
文件页数: | 8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50KB |
文件简介: | 【发布单位】国务院 【发布文号】国务院令第524号 【发布日期】2008-04-22 【生效日期】2008-07-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政府网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国务院令第524号)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已经2008年4月2日国务院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八年四月二十二日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与管理,继承中华民族优秀历史文化遗产,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申报、批准、规划、保护,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的原则,保持和延续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 第四条 国家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保护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参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