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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行业分类:R: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生效日期:2008-07-01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6354
文件页数:8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50KB
文件简介: 【发布单位】国务院 【发布文号】国务院令第524号 【发布日期】2008-04-22 【生效日期】2008-07-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政府网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国务院令第524号)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已经2008年4月2日国务院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八年四月二十二日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与管理,继承中华民族优秀历史文化遗产,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申报、批准、规划、保护,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的原则,保持和延续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   第四条 国家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保护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参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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