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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核查办法.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
行业分类: | 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
生效日期: | 2008-06-01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3636 |
文件页数: | 6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44KB |
文件简介: | 【发布单位】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海关总署令第173号 【发布日期】2008-03-31 【生效日期】2008-06-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政府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核查办法 (海关总署令第17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核查办法》已于2008年3月10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署 长 盛光祖 二○○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核查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海关保税核查,加强海关对保税业务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保税核查,是指海关依法对监管期限内的保税加工货物、保税物流货物进行验核查证,检查监督保税加工企业、保税物流企业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内保税业务经营行为真实性、合法性的行为。 第三条 保税核查由海关保税监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四条 保税核查应当由两名或者两名以上海关核查人员共同实施。 海关核查人员实施核查时,应当出示海关核查证。海关核查证由海关总署统一制发。 第五条 保税加工企业、保税物流企业以及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经营企业(以下简称被核查人)可以书面向海关提出为其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并具体列明需要保密的内容。 海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保管被核查人提供的涉及商业秘密的资料。 第六条 被核查人应当对保税货物和非保税货物统一记账、分别核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