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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行业分类:C:制造业
生效日期:2008-07-01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4135
文件页数:6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44KB
文件简介:【发布单位】国务院 【发布文号】国务院令第520号 【发布日期】2008-03-03 【生效日期】2008-07-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政府网 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520号)   现公布《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八年三月三日 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地质勘查活动的管理,维护地质勘查市场秩序,保证地质勘查质量,促进地质勘查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地质勘查资质证书。   第三条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地质勘查资质的审批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地质勘查资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地质勘查资质分为综合地质勘查资质和专业地质勘查资质。   综合地质勘查资质包括区域地质调查资质,海洋地质调查资质,石油天然气矿产勘查资质,液体矿产勘查资质(不含石油),气体矿产勘查资质(不含天然气),煤炭等固体矿产勘查资质和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调查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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