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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车辆产品检测工作监督管理规定.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
行业分类: | F: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生效日期: | 2008-03-01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2231 |
文件页数: | 4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41KB |
文件简介: | 【发布单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文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8年第16号 【发布日期】2008-02-15 【生效日期】2008-03-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8年第16号 车辆产品检测工作监督管理规定 为规范车辆产品检测工作,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了《车辆产品检测工作监督管理规定》,现予以发布,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本规定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经贸委于2001年8月27日发布的《车辆产品检验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告2001年第12号)同时废止。 附:车辆产品检测工作监督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八年二月十五日 车辆产品检测工作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车辆产品检测工作,保证检测工作质量,确保登录《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的车辆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发展改革委指定承担《公告》车辆产品检测工作的检测机构。 第三条 承担《公告》车辆产品检测工作的检测机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检测机构应当依法开展检测工作,行为规范,诚实信用;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第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对检测机构承担的《公告》车辆产品检测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对检验报告的检查和抽查工作。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