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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行业分类: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生效日期:2008-04-01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4870
文件页数:8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47KB
文件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 (海关总署令第17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已于2008年1月4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1999年3月31日海关总署令第71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2001年7月20日海关总署、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86号公布的《关于大型高新技术企业适用便捷通关措施的审批规定》同时废止。 署 长  牟新生 二○○八年一月三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企业守法自律,提高海关管理效能,保障进出口贸易的安全与便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的分类管理,适用本办法。   其他企业的分类管理,由海关总署另行规定。   第三条 海关根据企业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相关廉政规定和经营管理状况,以及海关监管、统计记录等,设置AA、A、B、C、D五个管理类别,对有关企业进行评估、分类,并对企业的管理类别予以公开。   第四条 海关总署按照守法便利原则,对适用不同管理类别的企业,制订相应的差别管理措施,其中AA类和A类企业适用相应的通关便利措施,B类企业适用常规管理措施,C类和D类企业适用严密监管措施。   全国海关实行统一的企业分类标准、程序和管理措施。   海关与企业应当加强合作,开展经常性信息交流和业务联系。   第五条 海关总署对企业分类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直属海关负责审定、调整本关区企业适用的管理类别。 第二章 管理类别的设定 第一节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第六条 AA类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适用A类管理1年以上;   (二)上一年度进出口总值3000万美元(中西部1000万美元)以上;   (三)经海关验证稽查,符合海关管理、企业经营管理和贸易安全的要求;   (四)每年报送《经营管理状况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每半年报送《进出口业务情况表》。   第七条 A类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适用B类管理1年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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