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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土地调查条例.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
行业分类: | 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
生效日期: | 2008-02-07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3519 |
文件页数: | 6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44KB |
文件简介: | 土地调查条例 (国务院令第518号) 现公布《土地调查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八年二月七日 土地调查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实施土地调查,保障土地调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土地调查的目的,是全面查清土地资源和利用状况,掌握真实准确的土地基础数据,为科学规划、合理利用、有效保护土地资源,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提供依据,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 土地调查工作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四条 土地调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足额到位。 土地调查经费应当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从严控制支出。 第五条 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及时开展土地调查工作的宣传报道。 第二章 土地调查的内容和方法 第六条 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每10年进行一次全国土地调查;根据土地管理工作的需要,每年进行土地变更调查。 第七条 土地调查包括下列内容: (一)土地利用现状及变化情况,包括地类、位置、面积、分布等状况; (二)土地权属及变化情况,包括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状况; (三)土地条件,包括土地的自然条件、社会经济条件等状况。 进行土地利用现状及变化情况调查时,应当重点调查基本农田现状及变化情况,包括基本农田的数量、分布和保护状况。 ......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