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CLOUMN
联系我们/CONTACT US

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二支路8号俊豪名居大厦16-6

邮编:400020

电话:023-89181055 023-89181077

传真:86-23-67959465

网址:www.sbdlawyer.com

Emial:sbdlawyer@126.com

法律法规

首页 / 数据库 / 法律法规
文件名称:土地调查条例.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行业分类: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生效日期:2008-02-07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3519
文件页数:6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44KB
文件简介:土地调查条例 (国务院令第518号)   现公布《土地调查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八年二月七日 土地调查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实施土地调查,保障土地调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土地调查的目的,是全面查清土地资源和利用状况,掌握真实准确的土地基础数据,为科学规划、合理利用、有效保护土地资源,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提供依据,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 土地调查工作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四条 土地调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足额到位。   土地调查经费应当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从严控制支出。   第五条 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及时开展土地调查工作的宣传报道。 第二章 土地调查的内容和方法   第六条 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每10年进行一次全国土地调查;根据土地管理工作的需要,每年进行土地变更调查。   第七条 土地调查包括下列内容:   (一)土地利用现状及变化情况,包括地类、位置、面积、分布等状况;   (二)土地权属及变化情况,包括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状况;   (三)土地条件,包括土地的自然条件、社会经济条件等状况。   进行土地利用现状及变化情况调查时,应当重点调查基本农田现状及变化情况,包括基本农田的数量、分布和保护状况。 ......
文件备注: 
请在右上角注册后下载资料
会员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会员注册
*用户名:
昵 称:
邮 箱:
手 机:
*密 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