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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关于《劳动合同法〉实施前有关问题的处理建议.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
行业分类: | 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
生效日期: | 2007-12-11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1724 |
文件页数: | 2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36KB |
文件简介: | 关于《劳动合同法》实施前有关问题的处理建议 针对目前《劳动合同法》即将实施、劳资关系出现许多新问题的情况,市劳动保障局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进行了认真地研究,整理出了如下处理建议和意见,供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参考。 一、如果劳动者被胁迫与企业签订自愿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的,可以拒绝签订协议,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提供工作岗位并支付劳动报酬。也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投诉,或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认定企业的该行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无效。 如果是劳动者自愿签订自愿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的,特别是在单位给予经济补偿或比经济补偿标准更多的补助时,我们认为企业属于规避行为,不违法。对这类情况,总的讲要依靠加大宣传的力度,让劳动者自己选择。 因用人单位威胁、强迫,劳动者已经与用人单位签订了自愿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的,劳动者应当注意收集用人单位威胁、强迫的相关证据,比如强制要求签订协议的通知等,以便于以后主张所签订的协议无效,同时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提供工作岗位并支付劳动报酬。 劳动者对于履行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产生的纠纷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原实行劳务派遣用工的,在目前条件下合法。《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对于除了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用工采取劳务派遣外,其他的派遣用工形式有待研究,但原则上是不允许的。明年如有实施细则,可依据实施细则予以纠正。 如企业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尚未解除,并尚未给予经济补偿,而让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合同,劳动者可以拒绝,并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投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目前适用的经济补偿有关规定 1.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 《劳动法》第24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劳动者按照《劳动法》第24条规定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依据 《劳动法》第24条,向职工提出并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2. 劳动者因违章违纪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依据《劳动法》第25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3. 《劳动法》第2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 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其经济补偿金支付办法是: ......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