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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行业分类:Q: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生效日期:2008-01-01 00:00:00
文件星级: ★★
文件字数:1021
文件页数:2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36KB
文件简介:【发布单位】国务院 【发布文号】国务院令第513号 【发布日期】2007-12-14 【生效日期】2008-01-01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国务院令第513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已经2007年12月7日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作如下修改:将第二条修改为:“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此外,对个别条文的文字作了修改。本决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1949年12月23日政务院发布 根据1999年9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07年12月1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 为统一全国年节及纪念日的假期,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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