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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
行业分类: | K:房地产业 |
生效日期: | 2007-11-22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2756 |
文件页数: | 4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42KB |
文件简介: | 【发布单位】建设部 【发布文号】建设部令第163号 【发布日期】2007-11-22 【生效日期】2007-11-22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2007修订) (建设部令第163号) 《建设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2007年10月30日经建设部第1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 汪光焘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建设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的决定 建设部决定对《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十九条修改为:“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对工程勘察企业质量管理程序的实施、试验室是否符合标准等情况进行检查,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检查和处理结果。”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发布。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 (2002年12月4日建设部令第115号发布,2007年11月22日根据《建设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活动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勘察,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 第三条 工程勘察企业应当按照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勘察合同进行勘察工作,并对勘察质量负责。 勘察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勘察深度要求 ......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