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二支路8号俊豪名居大厦16-6
邮编:400020
电话:023-89181055 023-89181077
传真:86-23-67959465
网址:www.sbdlawyer.com
Emial:sbdlawyer@126.com
文件名称: | 保险公司总精算师管理办法.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
行业分类: | J:金融业 |
生效日期: | 2008-01-01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3521 |
文件页数: | 5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45KB |
文件简介: | 保险公司总精算师管理办法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3号) 《保险公司总精算师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8月28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主席 吴定富 二○○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保险公司总精算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保险精算监管制度,规范保险公司内部治理,防范经营风险,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总精算师,是指保险公司总公司负责精算以及相关事务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保险公司应当设立总精算师职位。 第四条 总精算师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的规定,遵守保险公司章程和职业准则,公正、客观地履行精算职责。 第五条 中国保监会依法审查总精算师任职资格,并对总精算师履职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任职资格管理 第六条 总精算师应当具备诚实信用的良好品行和履行职务必需的专业知识、从业经历和管理能力。 第七条 担任总精算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中国精算师资格3年以上; (二)从事保险精算、保险财务或者保险投资工作8年以上,其中包括5年以上在保险行业内担任保险精算、保险财务或者保险投资管理职务的任职经历; (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 (四)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国外精算师资格3年以上的,可以豁免前款第(一)项规定的条件,但应当经中国保监会考核,确认其熟悉中国的保险精算监管制度,具有相当于中国精算师资格必需的专业知识和能力。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总精算师: (一)有《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中禁止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情形之一的; (二)中国保监会规定不适宜担任总精算师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未经中国保监会核准任职资格,保险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任命总精算师。 第十条 保险公司任命总精算师,应当在任命前向中国保监会申请核准任职资格,提交下列书面材料一式三份,并同时提交有关电子文档: (一)拟任总精算师任职资格核准申请书; (二)《保险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 (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职务声明书》; (四)拟任总精算师的身份证、学历证书、精算师资格认证证书等有关文件的复印件,有护照的应当同时提供护照复印件; (五)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