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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公安机关海上执法工作规定.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行业分类: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生效日期:2007-12-01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2999
文件页数:4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44KB
文件简介:公安机关海上执法工作规定 (公安部令第94号)   《公安机关海上执法工作规定》已经2007年5月30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周永康 二○○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公安机关海上执法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公安机关海上执法工作,维护国家安全和海域治安秩序,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安机关海上执法任务,由公安边防海警承担,公安机关其他部门配合,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公安边防海警,是指沿海公安边防总队及其所属的海警支队、海警大队。   沿海公安边防总队、海警支队和海警大队办理海上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分别行使地(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公安派出所相应的职权。   第四条 对发生在我国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违反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违法行为或者涉嫌犯罪的行为,由公安边防海警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行使管辖权。   第五条 公安边防海警在开展海上执法工作中,应当加强与外交、海军、海关、渔政、海事、海监等相关部门的协作和配合。 第二章 职责权限   第六条 公安边防海警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预防、制止、侦查海上违法犯罪活动,维护国家安全和海域治安秩序;   (二)负责海上重要目标的安全警卫;   (三)参与海上抢险救难,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   (四)依照规定开展海上执法合作;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安部依法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公安边防海警履行前条规定的职责时,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海上发生的违反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治安案件进行调查处理;   (二)对海上发生且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   (三)对违反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或者涉嫌犯罪的人员,以及与违法犯罪行为有关的工具或者物品,采取登临、检查、执行逮捕、扣留等措施;   (四)为防止和惩处在我国陆地领土、内水、领海内从事危害安全、走私、偷越国(边)境等违法犯罪行为,在毗连区内实施管制;   (五)对违反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或者涉嫌犯罪的外国船舶实施紧追;   (六)法律、法规规定由公安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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