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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行业分类:J:金融业
生效日期:2007-09-01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5900
文件页数:8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51KB
文件简介: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50号)   《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7年3月2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02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主 席  尚福林 二○○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规范发展,提高证券市场的效率和透明度,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据《证券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信评级机构从事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以下简称证券评级业务),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申请取得证券评级业务许可。未取得中国证监会的证券评级业务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证券评级业务。   本办法所称证券评级业务,是指对下列评级对象开展资信评级服务:   (一)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发行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以及其他固定收益或者债务型结构性融资证券;   (二)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以及其他固定收益或者债务型结构性融资证券,国债除外;   (三)本款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证券的发行人、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评级对象。   第三条 取得中国证监会证券评级业务许可的资信评级机构(以下简称证券评级机构),从事证券评级业务,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证券评级机构从事证券评级业务,应当遵循一致性原则,对同一类评级对象评级,或者对同一评级对象跟踪评级,应当采用一致的评级标准和工作程序。评级标准有调整的,应当充分披露。   第五条 证券评级机构从事证券评级业务,应当制定科学的评级方法和完善的质量控制制度,遵守行业规范、职业道德和业务规则,勤勉尽责,审慎分析。   第六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证券评级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证券业协会依法对证券评级业务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 业务许可   第七条 申请证券评级业务许可的资信评级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国法人资格,实收资本与净资产均不少于人民币2000万元;   (二)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评级从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包括具有3年以上资信评级业务经验的评级从业人员不少于10人,具有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的评级从业人员不少于3人;   (三)具有健全且运行良好的内部控制机制和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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