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CLOUMN
联系我们/CONTACT US

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二支路8号俊豪名居大厦16-6

邮编:400020

电话:023-89181055 023-89181077

传真:86-23-67959465

网址:www.sbdlawyer.com

Emial:sbdlawyer@126.com

法律法规

首页 / 数据库 / 法律法规
文件名称: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2007修订).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行业分类:J:金融业
生效日期:2007-08-15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1674
文件页数:3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38KB
文件简介: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2007修订) (国务院令第502号)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的决定》,自2007年8月15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七年七月二十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做如下修改:   一、第四条修改为:“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减按5%的比例税率执行。减征幅度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二、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扣缴义务人在向储户结付利息时,依法代扣代缴税款。”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前款所称结付利息,包括储户取款时结付利息、活期存款结息日结付利息和办理储蓄存款自动转存业务时结付利息等。”   三、第十三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储蓄机构,是指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   四、第十四条修改为:“储蓄存款在1999年10月31日前孳生的利息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1999年11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2007年8月15日后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5%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此外,对个别条文的文字做了修改。   本决定自2007年8月15日起施行。   《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根据本决定做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 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 (1999年9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2号发布 根据2007年7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2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储蓄机构取得人民币、外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的个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三条 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取得的人民币、外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   第四条 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减按5%的比例税率执行。减征幅度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五条 对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的其他专项储蓄存款或者储蓄性专项基金存款的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教育储蓄是指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指定银行开户、存入规定数额资金、用于教育目的的专项储蓄。 ......
文件备注: 
请在右上角注册后下载资料
会员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会员注册
*用户名:
昵 称:
邮 箱:
手 机:
*密 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