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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2007修订).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
行业分类: | J:金融业 |
生效日期: | 2007-07-03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4708 |
文件页数: | 6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47KB |
文件简介: | 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2007修订)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第12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决定》已经2006年12月2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55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 刘明康 二○○七年七月三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决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切实防范风险,促进商业银行加强对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的风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制定本指引。” 二、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近亲属(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前款所指企事业法人包括除商业银行外的其他金融机构。” 三、第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银监会可以调低单个商业银行单一集团客户授信与资本余额的比例。” 四、第二十二条修改为:“ 银监会按本指引的要求加强对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的监管,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商业银行对集团客户授信管理制度的建设、执行情况和信贷信息系统的建设。” 五、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商业银行在给集团客户授信前,应通过查询贷款卡信息及其他合法途径,充分掌握集团客户的负债信息、关联方信息、对外对内担保信息和诉讼情况等重大事项,防止对集团客户过度授信。” 六、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商业银行给集团客户授信后,应及时把授信总额、期限和受信人的法定代表人、关联方等信息登录到银行业监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的信贷登记系统,同时应作好集团客户授信后信息收集与整理工作,集团客户贷款的变化、经营财务状况的异常变化、关键管理人员的变动以及集团客户的违规经营、被起诉、欠息、逃废债、提供虚假资料等重大事项必须及时登录到本行信贷信息管理系统。” 七、第二十七条修改为:“银监会建立大额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统计和风险分析制度,并视个别集团客户风险状况进行通报。” 八、第二十九条修改为:“商业银行应与信誉好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建立稳定的业务合作关系,必要时应要求授信对象出具经商业银行认可的中介机构的相关意见。”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后,重新公布。 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3年第5号令颁布实施 根据2006年12月2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五十五次主席会议《关于修改〈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防范风险,促进商业银行加强对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的风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商业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中资、中外合资、外商独资商业银行和外国商业银行分行等。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集团客户是指具有以下特征的商业银行的企事业法人授信对象: (一)在股权上或者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控制的; (二)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控制的; (三)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近亲属(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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