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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办法.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行业分类:J:金融业
生效日期:2007-07-03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2826
文件页数:4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43KB
文件简介: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第4号)   《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办法》已经2006年12月2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55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 刘明康 二○○七年七月三日 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以下统称存单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未到期的个人定期存单作质押,从商业银行(以下简称贷款人)取得一定金额的人民币贷款,到期由借款人偿还本息的贷款业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港、澳、台居民为借款人的,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满一年并有固定居所和职业。    第四条 作为质押品的定期存单包括未到期的整存整取、存本取息和外币定期储蓄存款存单等具有定期存款性质的权利凭证。    所有权有争议、已作担保、挂失、失效或被依法止付的存单不得作为质押品。    第五条 借款人以本人名下定期存单作质押的小额贷款(以下统称小额存单质押贷款),存单开户银行可授权办理储蓄业务的营业网点直接受理并发放。    各商业银行总行可根据本行实际,确定前款小额存单质押贷款额度。    第六条 以第三人存单作质押的,贷款人应制定严格的内部程序,认真审查存单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防止发生权利瑕疵的情形。对于借款人以公开向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募集的存单申请质押贷款的,贷款人不得向其发放贷款。    第七条 存单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和利息、罚息、损害赔偿金、违约金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存单质押贷款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存单本金的90%(外币存款按当日公布的外汇(钞)买入价折成人民币计算)。各行也可以根据存单质押担保的范围合理确定贷款金额,但存单金额应能覆盖贷款本息。    第八条 存单质押贷款期限不得超过质押存单的到期日。若为多张存单质押,以距离到期日时间最近者确定贷款期限,分笔发放的贷款除外。    第九条 存单质押贷款利率按国家利率管理规定执行,计、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条 在贷款到期日前,借款人可申请展期。贷款人办理展期应当根据借款人资信状况和生产经营实际需要,按审慎管理原则,合理确定贷款展期期限,但累计贷款期限不得超过质押存单的到期日。    第十一条 质押存单存期内按正常存款利率计息。存本取息定期存款存单用于质押时,停止取息。    第十二条 凭预留印鉴或密码支取的存单作为质押时,出质人须向发放贷款的银行提供印鉴或密码;以凭有效身份证明支取的存单作为质押时,出质人应转为凭印鉴或密码支取,否则银行有权拒绝发放贷款。    以存单作质押申请贷款时,出质人应委托贷款行申请办理存单确认和登记止付手续。    第十三条 办理存单质押贷款,贷款人和出质人应当订立书面质押合同,或者贷款人、借款人和出质人在借款合同中订立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质押条款。    第十四条 质押合同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出质人、借款人和质权人姓名(名称)、住址或营业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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