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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行业分类:J:金融业
生效日期:2007-07-01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6875
文件页数:9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54KB
文件简介: 【发布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7-06-30 【生效日期】2007-07-01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9号)   《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办公会会议审议通过,并报经国务院同意,现予公布,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李荣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尚福林 二○○七年六月三十日 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行为,推动国有资源优化配置,防止国有资产损失,维护证券市场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股东,是指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有关机构、部门、事业单位等。   第三条 国有股东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以协议方式转让、无偿划转或间接转让的,适用本办法。   国有独资或控股的专门从事证券业务的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 国有股东转让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应当权属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和存在质押、抵押、司法冻结等法律限制转让情况的股份不得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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