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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
行业分类: | J:金融业 |
生效日期: | 2007-08-01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6830 |
文件页数: | 8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50KB |
文件简介: |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第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法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了《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人民银行行长: 周小川 银监会主席:刘明康 证监会主席:尚福林 保监会主席: 吴定富 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规范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行为,维护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 (一)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 (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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