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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
行业分类: | 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
生效日期: | 2007-06-05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1883 |
文件页数: | 3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39KB |
文件简介: |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 (公安部令第92号) 修订后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已经2007年5月1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公安部部长 周永康 二○○七年六月五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树立人民警察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以下简称公安民警)着装,是指公安机关在编在职的职业制人民警察按照规定,穿着全国公安机关统一的制式服装。 第三条 除规定情形外,公安民警在工作时间应当着装。 第四条 公安民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着装: (一)执行特殊侦查、警卫等任务或者从事秘密工作不宜着装的; (二)工作时间非因公外出的; (三)女性公安民警怀孕后体型发生显著变化的; (四)其他不宜或者不需要着装的情形。 第五条公安民警辞职、调离公安机关,或者被辞退、开除公职、因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审查、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的,不得着装。 第六条公安民警在工作时间,通常着执勤服;参加训练时,通常着作训服;参加授衔仪式、宣誓、阅警、重大会议、外事等活动时,除主管(主办)单位另有规定外,着常服。 ......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