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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境外证券交易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
行业分类: | J:金融业 |
生效日期: | 2007-07-01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3725 |
文件页数: | 6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45KB |
文件简介: | 境外证券交易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4号) 《境外证券交易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4月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03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 尚福林 二○○七年五月二十日 境外证券交易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境外证券交易所驻华代表机构的设立及其业务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境外证券交易所,是指在境外设立的股票交易所、证券自动报价或电子交易系统或市场。 本办法所称境外证券交易所驻华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处),是指境外证券交易所在中国境内获准设立并专门从事联络、推介和调研等非经营性活动的常驻代表机构。代表处主要负责人称首席代表。 第三条 代表处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代表处的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 第四条 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的原则,依法对代表处进行审批和监管。 第二章 申请与设立 第五条 申请设立代表处的境外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所在国家或地区具有完善的金融监管法律、法规; ......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