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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07修订).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
行业分类: | 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
生效日期: | 2007-06-01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7631 |
文件页数: | 11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53KB |
文件简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07修订) (国务院令第497号)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〇〇七年五月九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做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申请办理合伙企业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删除第三条第二款。 三、第四条修改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合伙企业登记机关(以下简称企业登记机关)。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工作。 “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合伙企业登记。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的登记管辖可以作出特别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合伙企业登记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将第七条改为第六条,修改为:“合伙企业的登记事项应当包括: ......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