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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行业分类:J:金融业
生效日期:2007-06-01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2211
文件页数:4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40KB
文件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已于2007年4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2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二○○七年四月十二日    为公正、高效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规范人民法院确定管理人报酬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管理人履行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职责,有权获得相应报酬。   管理人报酬由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据本规定确定。   第二条 人民法院应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在以下比例限制范围内分段确定管理人报酬:   (一)不超过一百万元(含本数,下同)的,在12%以下确定;   (二)超过一百万元至五百万元的部分,在10%以下确定;   (三)超过五百万元至一千万元的部分,在8%以下确定;   (四)超过一千万元至五千万元的部分,在6%以下确定:   (五)超过五千万元至一亿元的部分,在3%以下确定;   (六)超过一亿元至五亿元的部分,在1%以下确定;   (七)超过五亿元的部分,在0.5%以下确定。   担保权人优先受偿的担保物价值,不计入前款规定的财产价值总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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