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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
行业分类: | J:金融业 |
生效日期: | 2007-06-01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2211 |
文件页数: | 4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40KB |
文件简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已于2007年4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2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二○○七年四月十二日 为公正、高效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规范人民法院确定管理人报酬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管理人履行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职责,有权获得相应报酬。 管理人报酬由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据本规定确定。 第二条 人民法院应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在以下比例限制范围内分段确定管理人报酬: (一)不超过一百万元(含本数,下同)的,在12%以下确定; (二)超过一百万元至五百万元的部分,在10%以下确定; (三)超过五百万元至一千万元的部分,在8%以下确定; (四)超过一千万元至五千万元的部分,在6%以下确定: (五)超过五千万元至一亿元的部分,在3%以下确定; (六)超过一亿元至五亿元的部分,在1%以下确定; (七)超过五亿元的部分,在0.5%以下确定。 担保权人优先受偿的担保物价值,不计入前款规定的财产价值总额。 ......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