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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2007修订).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
行业分类: | P:教育 |
生效日期: | 2007-06-01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3561 |
文件页数: | 5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43KB |
文件简介: |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 (2005年5月16日国家统计局制定,2007年4月28日国家统计局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提高统计人员的素质,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中承担经常性政府统计调查任务的人员,必须取得统计从业资格,持有统计从业资格证书。 已取得统计员以上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人员,可免于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和申请,凭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直接从事统计工作。 第三条 国家统计局领导和管理全国的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 第四条 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本行政区域内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实施机关。 第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本行政区域内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承办机关。 必要时,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可以决定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承办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的有关工作。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负责所属单位的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 ......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