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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
行业分类: | N: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生效日期: | 2008-05-01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4449 |
文件页数: | 7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46KB |
文件简介: | 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和规范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以及企业公开环境信息,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环境信息的权益,推动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环境信息,包括政府环境信息和企业环境信息。 政府环境信息,是指环保部门在履行环境保护职责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企业环境信息,是指企业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与企业经营活动产生的环境影响和企业环境行为有关的信息。 第三条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保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 环保部门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客观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环境信息。 企业应当按照自愿公开与强制性公开相结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公开企业环境信息。 第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环保部门申请获取政府环境信息。 第六条 环保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环境信息公开制度。 ......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