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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
行业分类: | J:金融业 |
生效日期: | 2007-04-15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15493 |
文件页数: | 19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76KB |
文件简介: |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489号)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已经2007年2月7日国务院第16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4月15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七年三月六日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期货交易行为,加强对期货交易的监督管理,维护期货市场秩序,防范风险,保护期货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期货市场积极稳妥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期货交易,包括商品和金融期货合约、期权合约交易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从事期货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期货交易应当在依法设立的期货交易所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交易场所进行。 禁止在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期货交易场所之外进行期货交易,禁止变相期货交易。 第五条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对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 期货交易所 第六条 设立期货交易所,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 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期货交易所或者以任何形式组织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 第七条 期货交易所不以营利为目的,按照其章程的规定实行自律管理。期货交易所以其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期货交易所的负责人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任免。 期货交易所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第八条 期货交易所会员应当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期货交易所可以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会员由结算会员和非结算会员组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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