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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信托公司管理办法.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行业分类:J:金融业
生效日期:2007-03-01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6515
文件页数:9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55KB
文件简介:信托公司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2号)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于2006年12月28日经会第55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主席 刘明康 二○○七年一月二十三日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信托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信托公司的经营行为,促进信托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托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办法设立的主要经营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信托业务,是指信托公司以营业和收取报酬为目的,以受托人身份承诺信托和处理信托事务的经营行为。     第三条   信托财产不属于信托公司的固有财产,也不属于信托公司对受益人的负债。信托公司终止时,信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四条   信托公司从事信托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信托文件的约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信托公司及其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机构的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六条   设立信托公司,应当采取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     第七条   设立信托公司,应当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并领取金融许可证。     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信托业务,任何经营单位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信托公司”字样。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设立信托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有具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入股资格的股东;     (三)具有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     (四)有具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任职资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信托从业人员;     (五)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信托业务操作规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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