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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
行业分类: | J:金融业 |
生效日期: | 2007-03-01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6515 |
文件页数: | 9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55KB |
文件简介: |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2号)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于2006年12月28日经会第55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主席 刘明康 二○○七年一月二十三日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信托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信托公司的经营行为,促进信托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托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办法设立的主要经营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信托业务,是指信托公司以营业和收取报酬为目的,以受托人身份承诺信托和处理信托事务的经营行为。 第三条 信托财产不属于信托公司的固有财产,也不属于信托公司对受益人的负债。信托公司终止时,信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四条 信托公司从事信托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信托文件的约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信托公司及其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机构的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六条 设立信托公司,应当采取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 第七条 设立信托公司,应当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并领取金融许可证。 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信托业务,任何经营单位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信托公司”字样。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设立信托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有具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入股资格的股东; (三)具有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 (四)有具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任职资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信托从业人员; (五)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信托业务操作规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