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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云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
行业分类: | G: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
生效日期: | 2004-01-01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5018 |
文件页数: | 5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45KB |
文件简介: | 【发布单位】云南省 【发布文号】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号 【发布日期】2003-11-28 【生效日期】2004-01-01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云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号) 《云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03年11月28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3年11月28日 云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无线电管理,维护无线电波秩序,合理规划、有效利用和保护无线电频谱资源,促进无线电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网(以下简称无线电台),生产、进口、销售、使用无线电发射设备,以及使用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应当遵守本条例。 军队系统的无线电管理依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无线电台,是指开展固定、移动、广播电视、航空、气象、空间、射电天文等无线电业务所需的发射设备、发射与接收的组合设备及其网络。 本条例所称的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是指辐射无线电波的工业设备、科研设备、医疗设备、电气化运输系统、高压电力线及其他电器装置。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无线电管理工作的领导,执行无线电频率规划,鼓励无线电频谱资源的科学研究和开发利用,推广有利于环境保护的无线电先进技术,提高无线电频谱资源的经济社会效益。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省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全省无线电管理工作;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以下简称地、州、市)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无线电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政府办公室或者其他机构中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管理人员,协助上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做好无线电管理工作。 公安、安全、海关、质量技术监督、出入境检验检疫、建设、环保、工商、广播电视、体育、教育和民航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无线电管理工作。 第六条 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实施无线电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定全省无线电事业发展规划、频率规划和具体管理规定,负责无线电管理工作的行政执法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全省无线电频谱资源和无线电台址地面资源的管理,审批无线电台的设置、使用,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台执照》(以下简称无线电台执照);依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程序收取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等费用; (三)负责无线电监测工作; (四)协调处理无线电管理事宜,指导设台单位的无线电管理工作; (五)组织实施无线电管制; (六)提供无线电技术咨询和人员培训服务。 第七条 地、州、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实施无线电管理的法律、法规,负责无线电管理工作的行政执法和监督检查; (二)审查无线电台的建设布局和台址; (三)按照权限审批无线电台的设置、使用,核发无线电台执照; (四)受省无线电管理机构的委托,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五)实施无线电监测; (六)提供无线电技术咨询和人员培训服务。 第三章 无线电台管理 第八条 设置、使用无线电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二)无线电设备的技术指标符合国家标准并获得型号核准证; (三)符合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制定的无线电台址规划; (四)操作人员熟悉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具有相应的业务技能和无线电管理机构认可的操作资格; (五)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管理人员并经无线电管理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