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CLOUMN
联系我们/CONTACT US

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二支路8号俊豪名居大厦16-6

邮编:400020

电话:023-89181055 023-89181077

传真:86-23-67959465

网址:www.sbdlawyer.com

Emial:sbdlawyer@126.com

法律法规

首页 / 数据库 / 法律法规
文件名称:四川省无线电管理收费实施办法.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行业分类:G: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生效日期:1990-01-01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4062
文件页数:16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61KB
文件简介:【发布日期】1989-11-25 【生效日期】1990-01-01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四川省无线电管理收费实施办法 (1989年11月25日四川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根据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发布的《无线电管理收费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我省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无线电频谱资源属国家所有。凡在四川省境内设置使用无线电台及研制、生产、销售、进口无线电设备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无线电管理的收费种类为:注册登记费、频率占用费和设备检测费。   设置使用各类无线电台须缴纳注册登记费、频率占用费和设备检测费。   生产、销售、进口无线电设备须缴纳注册登记费和设备检测费。   研制无线电发射设备,须缴纳频率占用费。  第四条 省、市、地、州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为无线电管理收费的合法机构。上述机构可视情况委托下属机构实施。未经国家授权的单位或部门批准,不得收取无线电管理费。  第五条 省、市、地、州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收费分工,按照台站审批权限,谁审批(设置使用、研制、生产、销售、进口)谁收费的原则实施。  第六条 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注册登记每年一次。   频率占用费按年度收取。不足三个月的按四分之一年计算,超过三个月不足半年的按半年计算,超过半年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设置使用各类无线电台当年的注册登记费、频率占用费,在发给电台执照或使用证书时收取,从第二年起在每年年检验证时收取。   研制无线电发射设备的频率占用费,在进行实效试验时一次性收取。   生产、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按设备的型号一次性注册登记,同时收取注册登记费。   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注册登记费在办理入关证件时收取。   设备检测费在对无线电设备进行检测时收取。对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每年抽测设备总数的百分之二十,某些设备根据需要可随时抽测。对生产、销售、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按设备型号、功率等级分类抽样检测,抽样比例每批不少于设备总数的百分之五。  第七条 下列电台免缴频率占用费:   (一)邮电等部门设置的专用于战备、抢险救灾的电台;   (二)护林防火指挥部设置的专用于防火的电台;   (三)防汛抗旱指挥部设置的专用于防汛的电台;   (四)地震部门设置的专用于防震的电台;   (五)广播电视部门设置的实验台、对外广播台;   (六)由体委组织领导的业余无线电台。  第八条 武警部队设置无线电台的频率占用费比照军队的作法暂行免征。   一九九0年免征公安(不包括企业公安)和国家安全系统设置的无线电台的频率占用费,从一九九一年起减半收取。   卫生急救、无偿气象服务以及党政领导机关、司法、新闻部门因公益需要而设置使用且无经济收入的电台,在三年内减缴频率占用费
文件备注: 
请在右上角注册后下载资料
会员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会员注册
*用户名:
昵 称:
邮 箱:
手 机:
*密 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