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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实施办法.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行业分类:G: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生效日期:1977-10-10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6593
文件页数:8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54KB
文件简介:【发布单位】82102 【发布文号】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94号 【发布日期】1997-10-10 【生效日期】1997-10-10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 (第94号)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已经1997年10月5日省人民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宋宝瑞                         1997年10月10日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无线电管理,维护空中电波秩序,有效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保证各种无线电业务的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研制、生产、销售、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使用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必须遵守本办法。   军事系统的无线电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无线电管理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分工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贯彻加强管理、保护资源、保障安全、健康发展的方针。  第四条 无线电频谱资源属国家所有,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开发、科学管理、有偿使用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无线电的管理,对在无线电管理工作和科学研究中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在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和省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全省的无线电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章;   (二)拟订四川省无线电管理的具体规定;   (三)统筹规划全省频率的使用;   (四)按照审批权限审批无线电台站的建设布局、台站地址、设置和使用,为批准使用的无线电台站指配频率和呼号,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台执照》(以下简称电台执照);   (五)审核生产、销售、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指标;   (六)负责无线电管理监督检查;   (七)负责无线电监测;   (八)协调处理无线电管理中的有关事宜;   (九)组织实施无线电管制;   (十)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设区的市(含地、州,下同)无线电管理机构是省无线电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在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含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下同)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无线电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无线电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规章;   (二)拟订当地无线电管理的具体规定;   (三)按照审批权限审批无线电台站的建设布局、台站地址、设置和使用,为批准使用的无线电台站指配频率和呼号,核发电台执照;   (四)受理研制、生产、销售、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申请,并转报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核;   (五)负责无线电管理监督检查;   (六)负责无线电监测;   (七)协调、处理无线电管理中的有关事宜;   (八)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协助设区的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无线电管理工作。  第九条 依法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应当明确专(兼)管机构和人员,负责本单位的无线电管理工作,并接受当地无线电管理机构的指导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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