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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石家庄市无线电收发信区域管理暂行规定.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行业分类:G: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生效日期:1982-12-02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2652
文件页数:6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43KB
文件简介: 【发布单位】石家庄市 【发布文号】冀政1982243号 【发布日期】1982-12-02 【生效日期】1982-12-02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石家庄市无线电收发信区域管理暂行规定 (冀政1982243号)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设置使用无线电台和大中城市划分无线电 收发信区的规定,为加强无线电管理,合理布局无线电台站,有效抑制各种电磁干 扰,充分发挥无线电设备的效能,使人民群众收看电视、收听广播不受干扰,结合 石家庄市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石家庄市划分为:东郊和西南郊两个发信区,南郊和西北郊两个收信 区,西郊机场通信导航台设保护区,市区为居民集中区(不包括工业区),东北、西 南和孙村三个工业区。各区域之间的地带为缓冲区。   第三条 新建的各类长、中、短波无线电台、散射站、卫星地面站(不含小型 卫星接收站)以及其它大、中型固定台站,都应按本规定建在收发信区内。   设在居民集中区内的无线电发信机,最大功率不得超过一百瓦。设在缓冲区内 的无线电发信机,最大功率不得超过一百五十瓦,对设置地点有特殊要求的电台, 如小型雷达站、超高频站、微波站、航空导航台,为市区服务的电视台、广播台, 公安军事等部门因工作需要必须设在居民集中区的电台(主要是单台),如功率超过 上述规定,在不影响既设电台工作和对广播、电视接收的情况下,经批准后可越区 设置,城市规划部门在安排城市建设时,要予留通道。   第四条 既设的固定台、站,如其设置地点、发射功率等不符合本规定,有关 各方要积极创造条件,按本规定的要求,有计划地逐步迁至规划区域。搬迁确有困 难时,可暂维持现状,但不得扩建、增大功率和增开电路。   第五条 收信区内不得设置长、中、短波发信台。   长中波发信台到达收信台技术区边缘的电磁波场强不得超过100毫伏/米,到达居民集中区边缘的电磁波场强不得超过200毫伏/米。   短波发信台技术区边缘(不定向天线)到收信台技术区边缘的最小距离为: 发信机功率(瓦) 0.2-5  10  25以上 最小距离(公里) 4       8  14   干扰源距收信台技术区边缘的最小距离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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