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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深圳经济特区公众无线电传呼频率有偿使用暂行规定.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行业分类:G: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生效日期:1992-04-07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1883
文件页数:3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39KB
文件简介:【发布文号】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 【发布日期】1992-04-07 【生效日期】1992-04-07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深圳经济特区公众无线电传呼频率有偿使用暂行规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1992年4月7日发布,199310月21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修订发布)  第一条 为适应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发展的需要,加速无线电传呼业务的发展,增强政府部门管理无线电频率工作的透明度,完善竞争机制,有效、合理地利用频率资源,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凡在特区利用无线电频率开办营业性公众无线电传呼服务的单位,均应按本规定交纳频率有偿使用费。  第三条 公众无线电传呼企业业务统一归深圳市无线电管理部门管理。深圳市无线电管理部门负责承办新办公众无线电传呼企业的审批,并负责监督检查各企业的经营行为及服务质量,对管理不善、服务质量差的,可责令其限期整顿、限期改正;对情节严重的,可会同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取消其经营资格。  第四条 每组公众无线电传呼频率有偿使用费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为投标中标价(投标起价为二十四万元):另一部分为无线电寻呼机(以下简称“BP机”)管理费,按月向开办传呼业的单位收取,收取标准以当月用户数量计,每个(户)“BP机”五元。   公众无线电传呼频率有偿使用费投标部分全部上缴深圳市财政,用于公众无线电传呼配套设施建设和无线电管理、发展相关的事业。“BP机”管理费收入也纳入财务管理,列入专户,用于无线电通讯管理及发展事业,每年第一季度由深圳市无线电管理部门将上一年度的“BP机”管理费收取、使用和结存情况向深圳市财政部门作出年度报告,年终决算多余部分上缴深圳市财政。  第五条 深圳市无线电管理部门根据频率资源的可投放情况和社会需求市场投放竞投频率点(若干个),凡市属国营企业均可在规定时限内申请竞投,现已开办公众无线电传呼的企业亦具有参与竞投的资格。  第六条 申请经营公众无线电传呼服务的单位,以公开投标的方式进行筛选,根据“出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中标单位。   竞投所得频率使用期为十年,满十年后若要继续使用,应交纳当年(满十年时)频率竞投中标价的50%的费用,作第二个十年的频率有偿使用费。以后每隔十年照此类推。  第七条 已开办公众无线电传呼服务的单位,自实行无线电传呼频率有偿使用之日起,原使用的频率每组按二十四万元交纳频率有偿使用费,并开始按月交纳“BP机”管理费。频率使用年限为十年(从实行公众无线电传呼频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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