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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陕西省无线电资源利用收费和违章罚款管理办法.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行业分类:G: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生效日期:1988-04-06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2778
文件页数:12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55KB
文件简介:【发布日期】1988-04-06 【生效日期】1988-04-06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陕西省无线电资源利用收费和违章罚款管理办法 (1988年4月6日)  第一条 为了保障各类无线电台站正常工作,科学地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采用法律、行政、经济和技术手段相结合的办法加强无线电管理工作,根据《陕西省无线电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范围内研制、生产、销售、进口、购置和使用各类无线电设备以及研制、生产、进口、设置使用辐射电磁波的非无线电设备,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无线电资源利用管理的基本原则是适应改革,促进发展;合理利用,科学管理;保障重点、兼顾一般;有偿占用,讲求效益。  第四条 无线电管理工作机构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占用无线电频谱的单位或个人,按其设置使用无线电设备的类型、功率、数量以及占用的具体频段、频点数,征收无线电管理费。无线电管理费包括频率占用费、业务管理费和登记手续费,收费标准见附表一。  第五条 减征、免征无线电管理费的范围   (一)军队系统(含民兵)按编制装备的无线电设备以及为抢险救灾或执行紧急特殊任务而临时使用的无线电设备,免收无线电管理费。   (二)党政首脑机关,武装警察部队按编制装备的无线电设备以及广播实验台、气象预报台、免收频率占用费和业务管理费。   (三)长期无偿专为战备、抢险、救灾服务的无线电台站和广播电视(差转)台免收频率占用费。   (四)行政单位、无经营收入的事业单位设置使用的无线电设备以及军队系统申请使用民用频段的无线电设备等,其频率占用费和业务管理费,根据电台性质、任务、占用频率和电波覆盖范围,酌情减收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五十。   (五)公安、安全、检察、法院、劳改等部门用于公务的无线电设备,其频率占用费和业务管理费减收百分之七十。   (六)邮电公众通信网的无线电设备,其频率占用费和业务管理费减收百分之二十。   (七)备用无线电设备免收频率占用费,业务管理费减收百分之五十。   (八)无线电话筒、无绳电话机、无线电传呼接收机以及专用收信设备只收登记手续费。  第六条 增收无线电管理费的范围   (一)外国机构、来华团体、客商等外籍用户在我省使用的无线电设备,按标准百分之三百收费。   (二)中外合资企业和港澳台同胞在我省设置使用的无线电设备,按标准百分之三收费。   (三)现有无线电设备的技术指标不符合国家规定,经申报批准允许暂时使用的,按标准百分之二百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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