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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陕西省《无线电管理收费暂行规定》实施办法.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
行业分类: | G: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
生效日期: | 1990-02-05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3504 |
文件页数: | 11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56KB |
文件简介: | 【发布日期】1990-02-05 【生效日期】1990-02-05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陕西省《无线电管理收费暂行规定》实施办法 (1990年2月5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无线电管理,有效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根据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国家物价局和财政部发布的《无线电管理收费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无线电频谱资源属国家所有。凡在陕西省境内设置使用无线电台及研制、生产、销售、进口无线电设备(不含收录机、电视机)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暂行规定》和本办法。 第三条 省、地区(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为无线电管理收费的合法机构。经收费机构委托,也可由有关单位代收。其它部门和单位无权将所占用的频率出租、转让,从中收取费用。 各级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收费范围,按照无线电台站审批权限和“谁审批登记,谁收费”的原则划分。 第四条 无线电管理收费的种类为:注册登记费、频率占用费和设备检测费。 (一)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须缴纳注册登记费。设置使用各类无线电台的注册登记费,在领取(更换)电台执照(证书)或注册时收取。生产、销售、进口无线电设备的注册登记费,在办理有关批准文件时收取。 (二)频率占用费按年度计收,每年征收一次。每年第二季度为既设无线电台站缴费时间,具体日期由各级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确定。新设电台当年的频率占用费从设台之日起计收,不足三个月的按四分之一年计算,超过三个月不足半年的按半年计算,超过半年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在办理设台手续时收取。研制无线电发射设备的频率占用率,在设备实效试验的年度内一次性收取。对于分配给各部门使用的专用频率,从电台开始启用时起计收频率占用费。 (三)设备检测费在对无线电设备进行检测时收取。设备检测,一般在设备进口、出厂、设置时或按无线电管理有关规定需要检测时进行。 无线电管理收费标准按附件一执行。 第五条 频率占用费按下列公式计算: T=N×E×F T为应征收频率占用费的总额 N为应收频率占用费基准额,等于频率占用费标准基数×频点数×设备数+1÷2 E为地区修正系数 F为频段调整因数 其中: (一)频点数是指无线电管理部门指配给设备使用的频点数。一对异频组网频率按两个频点计算。微波电路的频点数按配置的微波波道数计算。 (二)地区修正系数E确定为:西安市取1.5,宝鸡市、咸阳市取1.3(三市的边远县取1,具体县由各市确定),其余地区(市)均为1。 (三)频段调整因数F,除D、E频段取1.5外,其余频率均取1。 (四)对多信道共用的超短波(30-1000MHZ)无线电通信网中电台的频率步用费按下列办法计收: 首先计算出网络中平均每个频点的设备数,然后按下列档次划分标准,乘以网络中总设备数。 5台(含5台)以下 110元/台 6-10台 90元/台 11-15台 70元/台 16-20台 50元/台 21台以上 40元/台 对于公众网,再乘以二分之一系数。 第六条 专用于战备、防火、防汛、防震等抢险救灾电台,广播电视部门设置的实验台、对外广播台,以及业余无线电台,免缴频率占用率。专用于战备和抢险救灾的电台,应经有审批权的无线电管理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和电台实际任务核定,兼作它用的电台,不得免缴频率占用费。 武警部队的电台,暂定免缴频率占用费,如今后国家另有规定,按国家规定执行。 由国家拨款的事业单位如广播电视部门、新华社分支机构的无线电设备,可免缴设备检测费。 第七条 党政领导机关和司法、新闻、教育等部门以及卫生急救、气象服务机构因公益需要而设置使用且无经济收入的电台,在三年内减缴百分之四十至六十的频率占用费。 公安(不含企业公安)、安全部门的频率占用费,一九九0年度免缴,一九九一年起按标准减半缴纳。 使用共用对讲信道设备的频率占用费,减缴百分之五十。 贫困地区设置使用且无经济收入的电台,经地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和财政部门批准,可酌情缴频率占用费和设备检测费。 军队系统(含民兵)设置的占用民用频率的电台,按本办法规定缴费。 第八条 外商独资企业和中外合资企业设置的电台,按国内相同电台的标准收取费用;其它来华团体、客商等设置的电台,其频率占用费按标准的二倍计收。 对外籍用户收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外汇。 第九条 注册登记费、频率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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