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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山西省对外籍人员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的暂行规定.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行业分类:G: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生效日期:1987-03-26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810
文件页数:2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36KB
文件简介: 【发布日期】1987-03-26 【生效日期】1987-03-26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山西省对外籍人员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的暂行规定 (1987年3月26日晋政发〔1987〕18号)  第一条 为适应对外开放的需要,保证驻晋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外国经贸团体以及其他来晋外籍人员使用无线电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外籍人员在晋设置使用无线电台,应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 进口、购买、设置使用无线电台或短波收信机,应由负责接待的主管部门向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领取电台执照,并按规定缴纳注册费和管理费(缴费标准见附表一)。  第四条 使用无线电台应按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核定的频率,严禁使用规定外的频率。通信设备的频带宽度、频率稳定度、残波辐射等技术指标,应符合规定标准。  第五条 经批准的无线电台站,如需变更台址、更换设备、增大功率和加高无线等,均须按第三条规定重新办理手续。  第六条 在晋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的外籍人员或团体,应接受各级政府无线电管理机构的监督投检查。  第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由各级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以警告、罚款、吊销执照(违章罚款标准见附表二)。   一、擅自购买、进口无线电设备的;   二、私设电台或其他发射设备的;   三、擅自增大功率、改变台址、增高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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