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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山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
行业分类: | G: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
生效日期: | 2006-08-01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4538 |
文件页数: | 6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47KB |
文件简介: | 【发布单位】山东省 【发布日期】2006-08-01 【生效日期】2006-08-01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山东省 山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无线电管理,维护空中电波秩序,科学利用和有效保护无线电频谱资源,保证各种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研制、生产、销售、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使用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军事系统的无线电管理依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无线电管理应当坚持科学管理、保护资源、保障安全、促进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无线电频谱资源属国家所有。 无线电频谱资源实行统一规划、分级指配、有偿使用。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无线电管理工作的领导,鼓励合理使用无线电频率,推广有利于提高频谱资源利用率和改善电磁环境的无线电新技术、新设备,提高无线电频谱资源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协助省人民政府协调解决与军事系统及有关部门在无线电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省无线电管理办公室是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的行政办事机构(以下简称省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全省无线电管理工作。设区的市无线电管理机构为省无线电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无线电管理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管理机构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无线电管理工作。 国家安全、公安、海洋与渔业、城乡建设、规划、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广播电视、海事、海关、民航等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职责范围内的无线电管理工作。 第七条 依法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及其设备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合法无线电台(站)及无线电网络,不得利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无线电网络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活动。对违反无线电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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