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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山东省无线电管理办法(2004修订).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
行业分类: | G: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
生效日期: | 2004-10-31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4413 |
文件页数: | 6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46KB |
文件简介: | 【发布单位】山东省 【发布文号】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75号 【发布日期】2004-10-31 【生效日期】2004-10-31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山东省无线电管理办法(2004修订) (2002年11月28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51号发布 根据2004年10月31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75号《关于修改〈山东省性病防治管理办法〉等10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无线电管理,维护空中电波秩序,有效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保证各种无线电业务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军事系统除外)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和研制、生产、销售、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以及使用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无线电频谱资源属国家所有,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分级指配、有偿使用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无线电的管理。国家安全、公安、建设、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物价、海关、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无线电管理机构做好无线电管理工作。 第五条 依法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和研制、生产、销售、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单位和个人,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无线电频谱资源、维护空中电波秩序的义务。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及派驻设区的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在省、市人民政府和上级无线电管理机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无线电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无线电管理的具体规定; (二)根据审批权限审查无线电台(站)的建设布局和台(站)址,指配无线电台(站)的频率和呼号,审批无线电台(站),核发无线电台执照; (三)负责无线电监测工作; (四)对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和研制、生产、销售、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单位和个人,实施监督检查; (五)负责权限内的涉外无线电管理工作; (六)协调与军事系统的无线电管理事宜; (七)按国家规定收缴无线电台(站)注册登记费、频率占用费; (八)依法组织实施无线电管制。 第七条 县(市、区)无线电管理工作,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应当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明确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上级无线电管理机构领导下,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无线电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受理、转报单位和个人的设台(站)申请; (二)协助上级无线电管理机构收缴无线电台(站)注册登记费和频率占用费; (三)负责对使用、销售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实施监督检查和验证; (四)受理设台(站)单位和个人的无线电干扰投诉,并协助上级无线电管理机构予以查处。 第八条 中央驻鲁设台(站)单位、省直设台(站)部门以及设台(站)较多的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明确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协助无线电管理机构做好本部门或者单位的无线电管理工作。 第三章 无线电台(站)的设置和使用 第九条 设置无线电台(站),应当按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经相应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 中央驻鲁单位、省直部门在济南地区设置台(站),通信范围或者服务区域跨设区的市组网设置台(站),应当经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 设置通信范围或者服务区域在本市区域内的台(站),由设区的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