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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江苏省无线电管理收费实施办法.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行业分类:G: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生效日期:1990-01-22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6537
文件页数:17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62KB
文件简介:【发布日期】1990-01-22 【生效日期】1990-01-22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江苏省无线电管理收费实施办法 (1990年1月22日)  第一条 为加强无线电管理,有效地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以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家《无线电管理收费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无线电频谱资源属国家所有。凡在江苏省范围内设置使用、研制、生产、销售和进口无线电设备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省、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为无线电管理收费的合法机构。  第四条 无线电管理的收费种类为注册登记费、频率占用费和设备检测费。   设置使用各类无线电台须缴纳注册登记费、频率占用费和设备检测费。  第五条 无线电管理费用的收取:   (一)注册登记费(设置、生产、销售、进口)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时收取。   (二)频率占用费(包括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指配给有关部门的频率)按年度收取。不足三个月的按四分之一年计算,超过三个月不足半年的按半年计算,超过半年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计算时间从核发执照之日起核算。   研制、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进行实效试验的频率占用费,按上述规定一次性收取。   (三)设备检测费在对无线电设备检测时收取。新设、新增无线电设备(固定台站设备视情况确定)在办理设台使用手续前进行技术检测;已设的无线电设备每年进行一次技术检测,到期不检测,按违反无线电管理有关规定处罚。   生产、销售、进口无线电整机设备,按其总量的3-5%抽测,并按此收费。   无线电管理收费标准见附件一。  第六条 根据我省无线电事业发展和频率使用情况,对有关业务按下列规定计算收费。   (一)地区修正系数E和频率修正系数F均取1.5(多信道公众通信网除外)。   (二)微波站的频率是指实际指配的波道数,设备数按1计算。   (三)多信道公众通信网(指6个频点以上),每部按2个频点计算,频率修正系数F取1,地区修正系数E取1.5。   (四)指配使用双工频率和收、发异频的均按2个频点计算。   (五)900MHZ无中心多信道设备按部计收,每部按2个频点计算。   (六)船舶电台以船为单位计收,超短波、短波设备均按1个频点计算。   (七)备用通信设备,按频率占用费基数的二分之一计收。   (八)指配两个频点以上的专向对讲话机,按频点数的二分之一计算。  第七条 下列电台免缴纳频率占用费:   (一)经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确定的专门用于战备的电台。   (二)水利部门每年五至十月份防汛期间设置的专门用于防汛的电台。   (三)各级公安部门设置的专门用于消防的电台和林业部门在每年十一月至第二年四月份专门用于防火的电台。   (四)广播部门设置的实验台和对外广播电台。   (五)业余电台。   上述电台兼用于其它业务的,按标准缴纳频率占用费。  第八条 县以上党政领导机关、司法、新闻、卫生急救、无偿气象服务、教育等因公益需要设置使用且无经济收入的电台,两年内(至一九九一年底)减缴50%的频率占用费。   公安(不包括企业内部的公安或保卫部门)、安全系统设置电台的频率占用费一九九0年免征,从一九九一年起减半收取。   武警部队设置无线电台的频率占用费暂比照军队的做法执行,待军队作出规定后再具体研究。   外国驻本省机构设置使用的电台,本着对等互惠的原则,通过外交途径办理;独资和合资企业设台,按省内相同电台的标准收取费用;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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