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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吉林市无线电收发信区暂行管理规定.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
行业分类: | G: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
生效日期: | 1984-07-30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1855 |
文件页数: | 5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42KB |
文件简介: | 【发布文号】吉市政发[1984]121号 【发布日期】1984-07-30 【生效日期】1984-07-30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吉林市无线电收发信区暂行管理规定 (1984年7月30日吉市政发〔1984〕121号)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设置使用无线电台和大中城市划分无线电收发信区的规定,为落实吉林市无线电收发信区规划,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吉林市东北距市区四公里处以唐房为中心划一个发信区,占地约二十平方公里;在吉林市以东距市区二公里处以下达屯为中心划一个收信区,约占地九平方公里;龙潭区、昌邑区、船营区为居民集中区,各区之间地带为缓冲区。 第三条 今后新建的各类型的大、中型固定台(站),都应建在新的收发信区内。功率小和对通信环境要求不高的小型电台经批准可设在缓冲区和居民集中区。设在居民集中区发射机的发射功率不得超过一百瓦,设在缓冲区发射机的发射功率不得超过一百五十瓦,原设在居民区或缓冲区的无线电台功率超出者应按以上规定调整。 对一些有特殊要求的电台(站),如导航、电视、军事、消防、公安、实验等,根据实际需要可越区设置,但事先必须经过批准。 凡在本市区建立的微波站,天线高度应按城市规划部门要求,高出市内最高建筑物十米以上。 第四条 为确保电台的正常工作,电台周围的有关单位应按照要求加以保护。发生矛盾时,原则上照顾电台工作,由有关方面协商解决。 设在无线电发信区的电台(站)的一般保护是:从电台天线技术区边缘起,在一百米范围内不得新建房屋,在五百米范围内不得建筑层群:在一千米范围内建设物高度不得超过技术区边缘的仰角三度;在二公里范围内不得兴建拥有大量烟尘、腐蚀性气体和污水的工厂。必须增加保护内容和提高保护要求的,应由主管单位提出意见,征得无线电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的同意。 孤店子机场按国发[1982]38号文件《关于保护机场净空的规定》执行。 今后对已建和未建的有特殊净空要求的台(站),要根据实际情况征得无线电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的同意,并予以保护。 第五条 收信区和设在居民集中区的固定收信台(站)保护技术要求: 长、中波发信台到达收信台技术区边缘,电磁波场强不得超过100毫伏/米。 短波发信台技术区到收信台技术区边缘最小距离(不定向天线)为: 发信机功率KW 0.2-5 10 25 120 120以上 最小距离(KM) 4 8 14 20 20以上 第六条 发信以技术区边缘到输电线、架空通信线的最小距离为: 最 小 距 离(米) 天线名称 到架空通 到电压1千伏 到1千伏以 信线路 以下的输电线 上的输电线 1、中长波 按电气设备装设 天线发射电 500 规范的规定在该 同左 力在150 距离应允许在天 千瓦以下 线设备地区进行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