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CLOUMN
联系我们/CONTACT US

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二支路8号俊豪名居大厦16-6

邮编:400020

电话:023-89181055 023-89181077

传真:86-23-67959465

网址:www.sbdlawyer.com

Emial:sbdlawyer@126.com

法律法规

首页 / 数据库 / 法律法规
文件名称:海南省无线电管理暂行办法.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行业分类:G: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生效日期:1988-07-26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4786
文件页数:12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55KB
文件简介:【发布日期】1988-07-26 【生效日期】1988-07-26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海南省无线电管理暂行办法 (1988年7月26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无线电管理,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保证各种无线电业务正常开展,使频谱资源和无线电技术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范围内研制、生产、购销、进口、设置、使用无线电设备以及研制、生产、进口、设置、使用辐射电磁波的非无线电设备,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三条 省、市、县的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是省、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无线电管理的职能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对本地区无线电实施统一管理(海口市的无线电管理工作由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负责)。   使用无线电设备较多的单位,可以设立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指定职能部门或者指定专(兼)职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无线电管理工作。  第四条 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国家和省有关无线电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并根据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制定具体的贯彻办法和措施;   (二)审定无线电台站的建设布局和具体台址;   (三)分配、指配无线电频率和呼号,核发无线电台执照或者证书;   (四)对无线电通信设备的研制、生产、购销和设置、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   (五)对各类无线电通信设备实施监测,维护空中电波秩序和指导无线电通信保密;   (六)检查非电信设备的电磁波干扰,并提出消除措施;   (七)开展无线电咨询服务;   (八)负责组织实施无线电管制;   (九)协调本区域内军队、地方系统的无线电管理工作;   (十)协调、处理无线电管理方面的涉外工作。  第三章 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  第五条 设置、使用无线电通信设备的审
文件备注: 
请在右上角注册后下载资料
会员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会员注册
*用户名:
昵 称:
邮 箱:
手 机:
*密 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