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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海南省无线电管理暂行办法.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
行业分类: | G: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
生效日期: | 1988-07-26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4786 |
文件页数: | 12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55KB |
文件简介: | 【发布日期】1988-07-26 【生效日期】1988-07-26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海南省无线电管理暂行办法 (1988年7月26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无线电管理,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保证各种无线电业务正常开展,使频谱资源和无线电技术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范围内研制、生产、购销、进口、设置、使用无线电设备以及研制、生产、进口、设置、使用辐射电磁波的非无线电设备,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三条 省、市、县的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是省、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无线电管理的职能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对本地区无线电实施统一管理(海口市的无线电管理工作由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负责)。 使用无线电设备较多的单位,可以设立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指定职能部门或者指定专(兼)职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无线电管理工作。 第四条 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国家和省有关无线电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并根据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制定具体的贯彻办法和措施; (二)审定无线电台站的建设布局和具体台址; (三)分配、指配无线电频率和呼号,核发无线电台执照或者证书; (四)对无线电通信设备的研制、生产、购销和设置、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 (五)对各类无线电通信设备实施监测,维护空中电波秩序和指导无线电通信保密; (六)检查非电信设备的电磁波干扰,并提出消除措施; (七)开展无线电咨询服务; (八)负责组织实施无线电管制; (九)协调本区域内军队、地方系统的无线电管理工作; (十)协调、处理无线电管理方面的涉外工作。 第三章 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 第五条 设置、使用无线电通信设备的审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