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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广东省无线电管理实施办法.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行业分类:G: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生效日期:1997-07-11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6999
文件页数:9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57KB
文件简介: 【发布单位】81902 【发布文号】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号 【发布日期】1997-07-11 【生效日期】1997-07-11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20号)   《广东省无线电管理实施办法》已经1997年6月19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八届12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卢瑞华                           一九九七年七月十一日             广东省无线电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无线电管理,维护空中电波秩序,有效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保证各种无线电业务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的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和研制、生产、销售、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以及使用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适用本实施办法。   驻粤中国人民解放军(含民兵)的无线电管理,按《中国人民解放军无线电管理条例》执行。   人防系统的无线电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省无线电管理机构主管我省无线电管理工作。各市、县无线电管理机构根据省无线电管理机构的授权主管辖区范围内的无线电管理工作。国家安全、公安、工商、海关、物价、技术监督、通信行业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配合无线电管理机构做好无线电管理工作。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在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和省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全省无线电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无线电管理的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   (二)拟定我省无线电管理的法规、规章草案;   (三)按权限实施无线电管理:   审查、审批无线电台(站)的建设布局、设置和使用,规划和指配频率、呼号,核发无线电台(站)执照或使用证书,组织划分城市无线电收发信区域;   审核研制、生产、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的技术性能、技术指标和型号;   无线电管理协调处理及查处违法、违章行为;   根据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授权或委托,负责我省与港、澳地区的频率规划、指配、台站设置及干扰的协调;   对进出粤港、粤澳人员随身携带和车载无线电发射设备进行管理;   组织全省无线电监测工作;   (四)负责无线电管理收费;   (五)组织实施无线电管制;   (六)完成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和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五条 各市(不含县级市,下同)无线电管理机构在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和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辖区内无线电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无线电管理的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   (二)按权限实施无线电管理:   根据国家、省无线电管理机构的频率、呼号规划和使用规定,审查、审批无线电台(站)的设置使用,指配频率、呼号,核发无线电台(站)执照或使用证书,并报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备案;   审核辖区内研制、生产、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的技术性能、技术指标和型号;   查处辖区内的无线电管理的违法、违章行为,协调处理无线电干扰;   监测无线电波信号,检测无线电发射设备的技术指标;   (三)负责无线电管理收费;   (四)完成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和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六条 县(含县级市,下同)无线电管理机构在省、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和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辖区内无线电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无线电管理的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   (二)呈报所属单位或个人无线电台(站)的设置、使用频率和研制、生产、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申请,受理、上报并协助查处所属设台单位或个人的干扰投诉,检查辖区内的无线电管理违法、违章行为;   (三)负责无线电管理收费;   (四)完成上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和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七条 省直属单位和国务院各部门驻粤单位设立的部门无线电管理机构,在主管单位的领导下和省无线电管理机构指导下,负责本系统的无线电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无线电管理的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   (二)根据国家和我省的无线电管理规定拟定本系统无线电管理的具体规定;   (三)按职责范围实施无线电管理:   审核本系统无线电台(站)的设置方案,办理申请手续;   参与无线电管理协调;   管理与监督本系统无线电台(站)的使用;   (四)办理本系统无线电管理的缴费工作;   (五)完成国家或省无线电管理机构授权或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无线电台(站)的设置和使用  第八条 需要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相应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设置无线电台(站)申请表》和各类无线电台(站)技术资料申报表,领取无线电台(站)执照或使用证书。  第九条 省直属单位和中央、外省驻粤单位无线电台(站)的设置,雷达、导航、卫星地球站、微波站、短波无线电台(站),广播、电视发射台(含差转台),无线寻呼发射台及覆盖和服务于两个市以上的无线电台(站)的设置,由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   各市属单位覆盖和服务于辖区范围内的超短波无线电台(站)的设置,由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报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条 公安和国家安全机关用于特别业务无线电台(站)的设置,分别由省公安和省国家安全机关按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与公安部、国家安全部联合制定的规定办理;非用于特别业务的其它无线电台(站)的设置,按本实施办法的规定报批。  第十一条 业余无线电台(站)的设置,由省无线电运动协会审核并预先指定频率、呼号,发信设备的频率在30MHz以下者应报中国无线电运动协会复核,经同意后,报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  第十二条 非军队系统的单位和企业利用军用频率设置的无线电台(站),由省无线电管理机构管理,并办理设台审批手续,其无线电台(站)不得设置在军事禁区或军事设施范围内。  第十三条 遇有危及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等突发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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