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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交通部关于加强船用卫星紧急无线电示位标管理的通知.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
行业分类: | G: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
生效日期: | 1991-10-18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1788 |
文件页数: | 6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42KB |
文件简介: | 交通部关于加强船用卫星紧急无线电示位标管理的通知 (1991年10月18日(91)交信字729号) 根据《一九七四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一九八八年修正案》(SOLAS74/88)的要求,我国已有相当数量的船舶配备了卫星紧急无线电示位标〈EPIRB〉。但由于管理制度不健全,最近发生了几起误报警,干扰了正常海上交通监督管理工作。为加强设备的管理,现通知如下: 一、SAT.EPIRB设备安装前,各船舶所属公司的通信导航管理部门应认真核对和试验所装设备与船舶相关的数据是否一致;做好电池失效期、释放器更换期等有关数据的记录工作;按附表一的要求填写有关数据资料,报部无委办备案,并抄报部安全监督局。 二、SAT.EPIRB设备的电池、静水压力释放器的更换,由船舶所属公司的通信导航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执行,更新日期应填入附表二,一式两份,一份存通信导航管理部门,一份保存船方。 三、SAT.EPIRB设备应安装在靠近驾驶室并易于到达的位置,并张帖明显标志。设备周围和上方应避免有碍设备取出和自浮释放的物体。 四、SAT.EPIRB设备安装后,船长应组织全体船员学习有关使用规定和注意事项。船长、驾驶员、无线电员必须了解和熟练掌握该设备的性能结构、操作规程及试验方法。 五、SAT.EPIRB设备属救生无线电报警设备。当船舶处于危急状况,严重危及船舶和人命安全时,在船长指示下或主动请示船长批准后方可启动。严禁无关人员随意触动设备及其附属设施。任何违反操作规程造成的误报警发射,要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按交通部令第20号《海上交通监督管理处罚规定》第十六条处理。 六、SAT.EPIRB设备在应急状态下的操作使用由二副负责。 ......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