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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无线电器材管理条例.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
行业分类: | G: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
生效日期: | 1955-07-23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2563 |
文件页数: | 4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40KB |
文件简介: | 无线电器材管理条例 (一九五四年九月二十五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批准,一九五五年七月二十三日公安部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无线电器材的管理,防止反革命利用此类器材进行破坏,以巩固国家安全,保卫经济建设,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受管制的无线电器材范围: (一)整架的无线电发射机、收报机、收发话报机、收报收音两用机(即指装有差周振荡器的超外差式收音机和能收听广播波段--五三五千周至一六0五千周--以外各波段的再生式收音机,但装有调整高放级的以收报机论)。 (二)内部装有高周率振荡设备的整架机器(如高周率电疗器、高周率电热器、高周率软化水器、差周测频仪等)、测向机。 (三)各型成音周率扩大机(包括电影放映机的扩音部分)。 (四)全部发射管;输出功率在两瓦特以上的收讯管(按甲类工作情况计算);输出功率虽小于两瓦特但发射能力较强的收讯管,如:三A四、三0、三一、三三、七一A等等。 (五)耐直流工作电压一千五百伏特以上的各型固定储电器。 (六)片距(指动片与定片间的距离)在一公厘以上的可变储电器、电键、发射机专用的晶体。 第三条 制造、修理、经售无线电管制器材的国营、公私合营、私营的厂、商,和机关、团体、企业、学校、个人非以营业为目的持有的无线电管制器材,均依本条例管理。 第四条 整架的无线电发射机、收报机、收发话报机、收报收音两用机的持有和使用,只限于国家电信、广播机构;按照“保守国家机密暂行条例”经批准设置的电台;和机关、团体;企业、专科以上学校确因业务需要,经按级报请省(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并经当地公安机关登记单纯装置的收报设备。此外,任何单位、个人一律严禁持有、使用。 ......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