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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补充规定(二).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行业分类: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生效日期:2006-12-01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618
文件页数:3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39KB
文件简介: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补充规定(二) 商务部令2006年第22号 《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补充规定(二)》  【发布单位】商务部  【发布文号】商务部令2006年第22号  【发布日期】2006-11-03  【实施日期】2006-12-01   《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补充规定(二)》已经2006年8月21日商务部第八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部 长:薄熙来                             二○○六年十一月三日 ------------------------------------------------------------------------------------- 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补充规定(二)   为促进香港、澳门与内地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鼓励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商业企业,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三》及《〈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三》,现就《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第8号)中有关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投资商业领域问题做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对于同一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累计开设店铺超过30家的,如经营商品包括图书、报纸、杂志、药品、农药、农膜、化肥、粮食、植物油、食糖、棉花等商品,且上述商品属于不同品牌,来自不同供应商的,允许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控股,出资比例不得超过65%。   二、本规定中的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应分别符合《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内地与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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