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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商务部关于印发《商务领域品牌评定与保护办法》(试行)的通知.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行业分类: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生效日期:2007-01-08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3210
文件页数:8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48KB
文件简介:商务部关于印发《商务领域品牌评定与保护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单位】商务部  【发布文号】商法发[2006]703号  【发布日期】2007-01-08  【实施日期】2007-01-0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贯彻党的十六大和2006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商务部以"品牌万里行"为切入点,通过建立品牌评价、推广、促进和保护四大体系,全面推进商务领域品牌建设工作。这是商务领域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举措,是转变贸易增长方式、提升产业国际竞争力的必然选择,同时也是扩大内需、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的客观要求。   品牌评定和保护是商务领域品牌建设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规范商务领域的品牌评定活动,加强商务领域的品牌保护工作,商务部制定了《商务领域品牌评定与保护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商务部                            二○○七年一月八日 ------------------------------------------------------------------------------------- 商务领域品牌评定与保护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促进贸易增长方式转变,切实提高贸易效益,推动品牌战略实施,规范商务领域品牌评定,加强商务领域品牌保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商务部在国务院赋予的职能范围内,负责统一开展商务领域的品牌评定和保护工作。   第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称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和全国性行业协会、进出口商会(以下称行业组织)依据本办法受理本地区、本行业相关品牌的申请和推荐工作,并在职责范围内开展品牌的推广、促进、保护和社会调查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 商务领域的品牌评定立足于品牌的国内外市场表现,体现用户的认知、选择、使用、评价和反馈状况,体现品牌的市场竞争能力、价值创造能力和长期发展潜力。   第五条 商务领域的品牌评定以企业自愿申请为前提,采取企业申请、模型测算、专家评审、市场认可、政府发布的机制,遵循科学、公正、客观和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 申请商务领域品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企业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自愿参加并同意遵守商务部有关品牌评定和保护的各项规定和要求;   (二)申请的品牌应当在中国境内创立,所有权属于申请企业,使用历史在3年以上,在国内外主要销售市场已获得商标注册或同等效力的法律保护,且商标第一注册地为中国;   (三)申请的品牌应为具备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影响力和较高的知名度,质量达到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具有较强的自主创新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并获得市场社会和广大用户认可的企业品牌、产品品牌或服务品牌;   (四)申请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良好,销售总收入和品牌盈利能力(品牌产品和服务的销售净利润与销售总成本之比)居本行业前列;   (五)申请的品牌相关产品和服务及申请企业本身符合国家的产业、安全、卫生、环保以及有关社会责任等法律法规规定。   第七条 商务部定期开展品牌评定工作,提前发布开展商务领域品牌评定的通知,规定当次评定的范围、程序和期限。   第八条 申请企业应如实填写申请文件,并提供真实、有效、完整的证明材料和必要的核实渠道,于规定日期前报送企业所在地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业组织。   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或者行业组织对本地区或者本行业参评品牌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进行审核,提出推荐意见,在规定日期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商务部。   第九条 商务部根据评定工作需要,委托专业机构对申请品牌的各项指标数据进行核实、整理和综合测算,成立若干专家工作组对申请品牌进行审核评价,委托专业调查机构和公众媒体对申请品牌进行社会调查。   第十条 商务部向社会公示拟评定的品牌名单,根据公示情况授予企业相应的品牌称号和品牌标识使用权,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获得商务部品牌称号的企业有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或安全事故、严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或者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方式骗取品牌称号等情形之一的,商务部将取消其相关品牌称号,并在一至三年内不再受理其参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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