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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借贷业务管理暂行规定.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
行业分类: | J:金融业 |
生效日期: | 2006-12-02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1647 |
文件页数: | 5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42KB |
文件简介: |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6〕第15号 为规范债券借贷业务,维护市场参与者合法权益,提高市场流动性,促进我国债券市场发展,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借贷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现予公布。 中国人民银行 二○○六年十一月二日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借贷业务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参与者(以下简称市场参与者)之间直接进行的债券借贷业务,维护市场参与者合法权益,提高市场流动性,促进债券市场进一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债券借贷,是指债券融入方以一定数量的债券为质物,从债券融出方借入标的债券,同时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归还所借入标的债券,并由债券融出方返还相应质物的债券融通行为。 第三条 市场参与者均可进行债券借贷。 市场参与者进行债券借贷应遵循公平、诚信、风险自担的原则,并加强相应的内部授权和外部授信管理,建立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 第四条 债券借贷的标的债券应为融出方自有的、可以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的债券。 第五条 债券借贷的期限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365天。 第六条 债券借贷期间,如果发生标的债券付息,债券融入方应及时向债券融出方返还标的债券利息。 第七条 债券借贷的融入方应向融出方支付债券借贷费用,费用标准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 第八条 市场参与者进行债券借贷,既可以通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中心)的交易系统达成交易,也可以通过电话、传真等其他方式达成交易。未通过同业中心交易系统的,借贷双方应于成交当日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同时抄送同业中心。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负责债券借贷的结算。借贷双方应于成交当日将结算指令发送至中央结算公司。 第九条 市场参与者进行债券借贷,应逐笔订立书面形式的借贷合同。借贷合同应订明标的债券名称和数量、质押债券名称和数量、债券借贷期限、债券借贷费用、质押债券置换、借贷期间借入债券的利息支付以及争议解决方式等事项。 第十条 市场参与者进行债券借贷,债券融入方应向债券融出方提供足额的债券用于质押,质押债券应为在中央结算公司托管的自有债券。 第十一条 债券借贷应以标的债券进行交割,但到期时,经借贷双方协商一致后也可以现金交割。 第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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