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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决定.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
行业分类: | J:金融业 |
生效日期: | 2007-01-01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732 |
文件页数: | 2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38KB |
文件简介: |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决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决定 (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作如下修改: 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二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时,经设区的市一级以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对与涉嫌违法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其对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二)查阅、复制有关财务会计、财产权登记等文件、资料; “(三)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毁损或者伪造的文件、资料,予以先行登记保存。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采取前款规定措施,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调查通知书;调查人员少于二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证件和调查通知书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有权拒绝。对依法采取的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说明有关情况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二、第四十二条改为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增加一项,作为第六项:“违反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