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CLOUMN
联系我们/CONTACT US

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二支路8号俊豪名居大厦16-6

邮编:400020

电话:023-89181055 023-89181077

传真:86-23-67959465

网址:www.sbdlawyer.com

Emial:sbdlawyer@126.com

法律法规

首页 / 数据库 / 法律法规
文件名称: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决定.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行业分类:J:金融业
生效日期:2007-01-01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732
文件页数:2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38KB
文件简介: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决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决定 (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作如下修改:   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二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时,经设区的市一级以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对与涉嫌违法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其对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二)查阅、复制有关财务会计、财产权登记等文件、资料;   “(三)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毁损或者伪造的文件、资料,予以先行登记保存。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采取前款规定措施,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调查通知书;调查人员少于二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证件和调查通知书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有权拒绝。对依法采取的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说明有关情况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二、第四十二条改为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增加一项,作为第六项:“违反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
文件备注: 
请在右上角注册后下载资料
会员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会员注册
*用户名:
昵 称:
邮 箱:
手 机:
*密 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