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CLOUMN
联系我们/CONTACT US

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二支路8号俊豪名居大厦16-6

邮编:400020

电话:023-89181055 023-89181077

传真:86-23-67959465

网址:www.sbdlawyer.com

Emial:sbdlawyer@126.com

法律法规

首页 / 数据库 / 法律法规
文件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行业分类: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生效日期:2007-01-01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1271
文件页数:3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45KB
文件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车船税。   本条例所称车船,是指依法应当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   第二条 车船的适用税额,依照本条例所附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执行。   国务院财政部门、税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目范围和税额幅度内,划分子税目,并明确车辆的子税目税额幅度和船舶的具体适用税额。车辆的具体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规定的子税目税额幅度内确定。   第三条 下列车船免征车船税:   (一)非机动车船(不包括非机动驳船);   (二)拖拉机;   (三)捕捞、养殖渔船;   (四)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船;   (五)警用车船;   (六)按照有关规定已经缴纳船舶吨税的船舶;   (七)依照我国有关法律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给予定期减税、免税。   第五条 车船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第六条 车船税的纳税地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的车船,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   第七条 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书所记载日期的当月。   第八条 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具体申报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
文件备注: 
请在右上角注册后下载资料
会员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会员注册
*用户名:
昵 称:
邮 箱:
手 机:
*密 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