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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诉讼费用交纳办法.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行业分类: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生效日期:2007-04-01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6926
文件页数:17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55KB
文件简介: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国务院令第481号)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已经2006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5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应当依照本办法交纳诉讼费用。   本办法规定可以不交纳或者免予交纳诉讼费用的除外。   第三条 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第四条 国家对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保障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五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在人民法院进行诉讼,适用本办法。   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其本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诉讼费用交纳上实行差别对待的,按照对等原则处理。 第二章 诉讼费用交纳范围   第六条 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   (一)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费;   (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第七条 案件受理费包括:   (一)第一审案件受理费;   (二)第二审案件受理费;   (三)再审案件中,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第八条 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一)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二)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   (三)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   (四)行政赔偿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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