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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
行业分类: | N: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生效日期: | 2007-02-01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5415 |
文件页数: | 12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47KB |
文件简介: |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 (水利部令第28号)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已经2006年11月9日水利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 汪恕诚 二○○六年十二月十八日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水利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以及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是指防洪、排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各类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加固、修复、拆除等项目)及其配套和附属工程。 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下同)委托,按照监理合同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施中的质量、进度、资金、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进行的管理活动,包括水利工程施工监理、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 第三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依法实行建设监理。 总投资200万元以上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建设监理: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安全的; (二)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 (三)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 铁路、公路、城镇建设、矿山、电力、石油天然气、建材等开发建设项目的配套水土保持工程,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按照本规定开展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 其他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 水利部对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监理业务委托与承接 第五条 按照本规定必须实施建设监理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项目法人应当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的规定,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并报项目主管部门备案。 项目法人和监理单位应当依法签订监理合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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