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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办法.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行业分类:C:制造业
生效日期:2007-05-01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2961
文件页数:8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41KB
文件简介: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办法 (农业部令第73号)   《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办法》已于2006年11月7日经农业部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办法 部 长 杜青林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饲料生产企业管理,保障饲料产品质量安全,促进饲料工业和养殖业可持续发展,维护人民身体健康,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设立饲料生产企业的审查,但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动物源性饲料生产企业除外。   第三条 设立饲料生产企业,应当经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审查合格后,方可办理企业登记手续。   设立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依照《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设立动物源性饲料生产企业,依照《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饲料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企业设立条件   第五条 饲料生产企业应当有与所生产饲料相适应的厂房、工艺、设备及仓储设施:   (一)厂址避开化工等有污染的工业企业,与养殖场、屠宰场、居民点保持适当距离;   (二)厂房、车间布局合理,生产区与生活区、办公区分开;   (三)工艺设计合理,能保证饲料质量和安全卫生要求;   (四)设备符合生产工艺流程,便于维护和保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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