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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行业分类:J:金融业
生效日期:2006-12-11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23376
文件页数:47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100KB
文件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已经2006年11月17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53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2月11日起施行。 主席 刘明康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条例》所称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是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所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是指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第二章 设立与登记   第三条 《条例》和本细则所称审慎性条件,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具有良好的行业声誉和社会形象;   (二)具有良好的持续经营业绩,资产质量良好;   (三)管理层具有良好的专业素质和管理能力;   (四)具有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能够有效控制关联交易风险;   (五)具有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和有效的管理信息系统;   (六)按照审慎会计原则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且会计师事务所对申请前3年的财务会计报告持无保留意见;   (七)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八)具备有效的资本约束与资本补充机制;   (九)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   本条第(八)项、第(九)项适用于外商独资银行及其股东、中外合资银行及其股东以及外国银行。   第四条 《条例》第十一条所称主要股东,是指持有拟设中外合资银行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50%以上,或者不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50%以上但与拟设中外合资银行之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业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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