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二支路8号俊豪名居大厦16-6
邮编:400020
电话:023-89181055 023-89181077
传真:86-23-67959465
网址:www.sbdlawyer.com
Emial:sbdlawyer@126.com
文件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
行业分类: | J:金融业 |
生效日期: | 2006-12-11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23376 |
文件页数: | 47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100KB |
文件简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已经2006年11月17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53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2月11日起施行。 主席 刘明康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条例》所称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是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所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是指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第二章 设立与登记 第三条 《条例》和本细则所称审慎性条件,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具有良好的行业声誉和社会形象; (二)具有良好的持续经营业绩,资产质量良好; (三)管理层具有良好的专业素质和管理能力; (四)具有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能够有效控制关联交易风险; (五)具有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和有效的管理信息系统; (六)按照审慎会计原则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且会计师事务所对申请前3年的财务会计报告持无保留意见; (七)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八)具备有效的资本约束与资本补充机制; (九)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 本条第(八)项、第(九)项适用于外商独资银行及其股东、中外合资银行及其股东以及外国银行。 第四条 《条例》第十一条所称主要股东,是指持有拟设中外合资银行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50%以上,或者不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50%以上但与拟设中外合资银行之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业银行: ...... |
文件备注: |